广州公司注册-注册公司的出资方式

2020-07-31

      公司出资方式是指公司或企业投入资金注册的形式。理论上虽然任何类型财产都可以作为注册资金进行出资,单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注册公司的出资方式,要根据出资财产是否符合实物出资的标准条件来判断。既需具有确定性、现存性、价值评估的可能性、可独立转让性的实物才能用于出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现在天鑫财务为你讲述一下注册公司的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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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将注册公司出资方式分为货币出资和现物出资两种方式。

      一、公司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为了使公司注册资本中有足够的现金来满足公司的正常运营的需求,许多国家的《公司法》,大都对现金出资下限做出了规定。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公司成立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专用账户 开立、撤销及该账户资金的划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公司出资方式--现物出资

           1、实物出资
        即民法上的物,包括动产、不动产等有形财产。股东在以实物出资时必须对该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以设定担保物权的实物或从他人处租赁而来的实物,不得用来出资。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许多国家公司法都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但是,对于以实物出资的,各国公司法却都规定必须一次缴清。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75条规定:“实物股份,应自发行之日起全部予以缴清。”对于实物出资,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 注册资本中以实物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实物转移的方式、期限等做出规定。实物中须办理过户手续的,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可见,我国对于实物出资要求一次全部付清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
        2、知识产权
     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的知识产权内容包括:“1.版权及相关权利、 2.商标、3.地理标志 、4.工业设计、5.专利、6.集成电路的外观设计(布图)、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8.在契约性许可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可见,知识产权涉及的内容极为广泛,而且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涵盖范围必将日益扩大。对于股东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依法评估作价。
   以知识产权出资时应当明确权属,以防止出资入股后引发权属争议而影响公司的稳定。投资者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应当提供知识产权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并明确该知识产权尚在法定的保护期内。对于股东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依法评估作价。并且对于外购得与自创的,应当区分进行评估。以知识产权出资不得超过相关的法定比例并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3、土地使用权出资
    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4、劳务和信用出资。

       有些大陆法系国家,还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仅限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则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我国<<公司法>>虽未明确禁止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从其列举的股东出资标的来看,我国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向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我国《合伙企业法》第 16 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可见,合伙企业是可以以劳务出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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